乡宁职中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人:乡宁县职业中学  发布时间:2021-03-22


乡宁职中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章     

******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加强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提高毕业生对口就业率,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各专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特点,制定《乡宁职中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实习就业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遵循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实习就业办公室(招生就业办公室)。

  长: 尉六龙

副组长:杨志忠  许昱  张海平  刘文星

  员:中层领导 教研组长 实习指导老师

招生就业办主任: 任金祥

  员:招生就业办干事、班主任、专业课老师、实习管理老师

  责:指导和贯彻落实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实习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在校内或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认知实习、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认知实习、跟岗实习一般安排在******学年、第二学年,利用校内实验室、仿真模拟实训室、校内外实训场所进行,学生边学边练、提高技能;顶岗实习安排在第三学年(第六学期),组织学生到生产服务一线锻炼,进一步了解企业用人标准、适应企业管理制度、体验理论知识运用、提高实践技能。

第五条 一、二年级学生的认知实习、跟岗实习,一般情况下由学校组织管理,由专业组具体实施以下内容。

1、认真落实教学实习计划

2、招生就业中心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3、确实需要外出教学实习的需办理报批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

4、加强实习过程考核和安全教育

5、撰写实习报告

6、汇总实习鉴定成绩

7、完善档案资料

8、填写学籍表中的学生实习实践情况和实习成绩

9、毕业时到招生就业中心审核盖章

10、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六条 三年级学生外出顶岗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由招生就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外出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是已满16周岁、并取得学校学籍、身体健康的学生。

第七条 顶岗实习单位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根据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权益维护、工资福利、饮食住宿、企业文化以及岗位需求、专业对接等内容确定顶岗实习单位和实习教学基地。

第八条 组织召开学生、家长实习双选会、动员会。

第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学生的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生产安全、生活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熟悉工作防护设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身心健康和安全生产。做到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人人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发生意外,依据保险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签订书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实习责任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校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实习期限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在同一单位的实习时间达到六个月。六个月后,由招生就业中心和实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实习鉴定,鉴定结果是实习生是否留岗、能否报名参加高考、能否正常毕业的主要依据。(实习单位考核总分为70分,低于42分视为实习鉴定不合格)

第十二条 自主顶岗实习的学生需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招生就业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老师和班主任负责填写外出顶岗实习学生《学籍表》中的学生实习实践情况和实习成绩,并到招生就业办审核盖章。

第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校外实习就业手续又不在校继续就读(或实习鉴定结果不合格)的学生,均不能正常毕业,不予发放毕业证。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就业学生自觉接受学校的跟踪管理,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积极工作,努力为自己、为家长、为学校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提出对实习学生的纪律要求,保证实习时间,实习学生素质要求。学校要求实习单位丰富学生的实习生活,定期组织活动、聚会、聚餐等。解决学生实习加就业后续学历提升学费问题。单位可以通过给学校提供实训设备、给学生提供奖学金等,鼓励学生到企业就业。


第四章 就业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就业工作是体现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提高学生就业质量的重要环节,全校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特别是相关部门领导、班主任、思政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更应大力支持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增强学生的就业创业意识,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1、一年级学生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职业道德与法制》职业指导课程。

2、二年级学生开设《心理健康与职业生涯》和《哲学人生》课程,同时开展升学与就业教育活动。

3、三年级学生开展创业与就业教育活动。

4、定期举办讲座,聘请企事业单位的专家为学生分析就业形势,讲解就业政策和就业准备知识,提供择业技巧,适应职业发展要求;邀请******毕业生做经验介绍和典型事迹报告会。

第十八条 凡推荐就业的毕业生均需取得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要督促学生在毕业前取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推荐毕业生就业的单位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合法经营、效益较好、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毕业生被正式录用后工资收入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并享受各项社会统筹福利。

第二十条 开展毕业生、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洽谈会,签订就业意向书(或见习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帮助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籍办公室按时收集整理毕业生档案,做好毕业证验证和发放工作,准确统计毕业生升学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录用后,学校要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鉴订等工作,同时加强监督,维护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团委和学籍办公室做好毕业生个人档案(含组织档案)接转及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和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收集、整理历届毕业生成才典型事迹。

第二十六条 各种资料按照索引和类别进行整理、分类、装订、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政策为主。

                                      2019年4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