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宁县职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人:乡宁县职业中学  发布时间:2022-06-30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要求,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教职[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临汾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制订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章 招生、入学

******条  学校招生认真执行国家、市教育局制定的招生规定,按要求招收新生,实行秋季招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备案的学生,招收初中毕业新生,一般应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生入学考试,并按照县招办的规定进行录取,也可以自主招收符合招生规定条件的学生。录取的新生,持乡宁县职业中学录取通知和有中考准考证,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规定者,一个月内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学籍。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校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合格的,由学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 注册、建档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由学校学籍室专人管理,负责电子信息采集、电子审批注册、学历认证、毕业证发放、学生转学等学籍工作。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条  电子学籍号、学号编排。电子学籍号全省统编为30位数字,学号全市统一定为12位数字。学生学号以我校为单位按实有人数编排,不按专业分类统编,学生留级、升级、休学、复学,其学号不变,学生转学、退学必须注销学籍,在转入学校重新编排学籍号和学号注册学籍

第五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新生注册前核查制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按专业分类编班上课,在开学后两周内按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根据《新生录取花名册》逐班核查,班主任、分管校长、校长核查签字后,采集学生电子信息,上机填报电子学籍如实申报本校在校生学籍,不得将未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或未到校学习的学生纳入学籍注册名单,上机填报后,将所报学生名单打印成册(统一用A4纸打印)经校长签字后,点击“提交”,报县教育局审核,单确定无误后,经职教股长、主管局长签字后“提交”通过。学校将逐级签字的纸质花名册报县、市教育局各一份备案。新生注册须经校长签字的纸质花名册直接报市教育局中职资助中心核查签字,再经职成科科长、主管局长签字后,由中职资助中心在管理系统“提交”通过,上报省教育厅。受助学生名单须经计统科科长、主管局长签字后,由中职资助中心在管理系统“提交”通过上报。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到校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变动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我校新生实行秋季注册,截至日期为11月15日。

第九条 学校不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严禁学生流失后仍空挂学籍,严禁普通高中在校生注册我校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并将新生档案中学生的照片右下角加盖县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专用章(朱印),学生即取得学籍。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登记表;

2.在校表现情况表(含奖惩材料);

3.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

4.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学年评语);

5.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情况表:

6.社会实践(服务)活动登记表;

7.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8.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

9.身体素质测验登记表;

10.体质检查表。

学籍档案由学籍室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生实行全日制学历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学制以1年为主。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学生学籍变动信息由学校以正式报告经校长签字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报,同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变动或变更信息。

第十三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的学生须填写《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登记表》,省内转学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六份。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年的寒暑假期间集中办理,学期中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我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五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转专业须经所属县教育局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取得转入专业的学生学籍。
    因学校原因调整学生的学习专业,应征得学生及家长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按原教学计划修习余下课程。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以正式报告及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上报退学电子学籍信息注消学籍。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未经批准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审查不合格者;

2.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3.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一个月者;

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及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注销其学籍,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电子学籍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变更电子学籍注册信息并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评定方面,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采用写实性评语,毕业时进行******鉴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毕业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学校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连续性课程以学年按两个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值(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记载;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鉴定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允许学生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等非主观原因,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效证明,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改上保健课。体育成绩应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本学期补考机会一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补考,补考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成绩按补考的实际成绩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二次,一次在学期或学年间,另一次在毕业前。连续性课程补考范围应包含两个学期讲授的课程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鉴定等级证书的考核为主,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等级证书,折算成相应的成绩。不能参加社会考核的技能,由学校按实践操作的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

知识及实习表现等。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

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表现,做出综合性评定意见,并按“******、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等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三年级学生顶岗实习,一、二年级学生不得顶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由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共同完成对学生的实习鉴定。学校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或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三门及三门以上者,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应予留级。若******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能申请对******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五条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留级在***长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未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劳******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分别授予******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对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处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消处分。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学生受处分和撤消处分情况应通知家长(监护人)。

第四十一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不得歧视,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排斥打击或驱赶学生,严禁向学生滥施罚款。

第四十三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情节严重者。
4.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5.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为严重者。
6.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教育局核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学校准予毕业,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毕业生信息,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鉴定合格后,学校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半年后在三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核,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或达到毕业总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教育统一印制,学校颁发。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毕业证书,由省教育验讫;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验讫。其它格式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由省教育厅或市教育局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普通中专(或职业中专)毕业证书遗失,由省教育厅出具学历证明书;职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由市教育局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需出具以下材料:毕业生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毕业生本人*********及复印件、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补办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的招生录取底簿复印件、毕业生审核登记表复印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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